部门 | 川投水务 | 招聘人数 | 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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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经验要求 | 0 | 学历要求 | 0 |
专业要求 | 0 | 截至时间 | 2017-12-29 |
本部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化国有企业“三项制度”改革,选拔和聘用适应公司长远发展的高素质人才,全方位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,根据公司人力资源发展战略和相关管理制度,特制定《四川川投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员工招聘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本办法”)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川投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员工的招聘管理工作。
第三条 公司本部员工招聘坚持以下原则:
1.党管人才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;
2.公开、平等、竞争、择优;
3.德才兼备、以德为先、注重实绩;
4.考试与考察相结合。
第二章 招聘条件和要求
第四条 新员工招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:
1.须具备“985”、“211”和“双一流”大学毕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;或与城市供水、供气和环境保护相关的供排水、城市燃气工程、环境工程等专业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,并获得相应学位;或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国(境)外本科以上学历;或国家统一招考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(含硕士)学历;
2.综合素质良好、品行端正、遵纪守法、有良好的职业信誉;
3.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,工作进取心强,团队合作精神好;
4.身体健康,心理素质良好。
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,从城市供水、供气、环境处理的相关行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聘用的,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要求,相关职位、职级待遇经委托专业机构考试合格后,报党委会和董事会批准同意,并按招聘程序办理;中层以下聘用的,也需委托专业机构考试合格后,按新员工入职程序办理。
第六条 限制录用人员:
1.未成年人;
2.被开除和辞退的人员;
3.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、存在潜在劳动纠纷人员;
4.缺乏社会诚信度和责任感的人员;
5.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病的人员。
第三章 招聘流程
第七条 招聘申请。各用人部门需按人员编制计划和岗位实际需要,提前3个月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《招聘员工申请表》,用人部门须报经人力资源部门和总经理同意,并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后,经党委会和董事会批准同意,方可招聘。
第八条 招聘信息发布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部门的招聘申请,具体组织招聘,并根据招聘数量和岗位要求等情况,发布招聘信息,包括综合素质测评、专业能力考试、性格测试、面试等相关内容。
第九条 求职信息筛选。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岗位要求,与用人部门共同对应聘人员简历进行筛选,符合要求后通知进入公司招聘考核流程。
第十条 初试。人力资源部门通知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填写《求职信息表》,并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综合素质、专业能力、业务技能等考试和心理性格测试。依据考试成绩择优通知面试。
第十一条 面试。面试考官由人力资源部门、用人部门及相关专家组成。面试结束后,每位面试考官要在《面试报告书》中对应聘人员作出书面评价与录用与否的建议。
第十二条 复试。经过初试和面试合格者由人力资源部协调安排,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进行复试,必要时由董事长复试。
第十三条 体检。经复试合格人员,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,原则上按食品卫生从业人员体检标准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,体检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下一流程。
第十四条 会议研究。经复试和体验合格者,由公司召开党委会和董事会批准同意,方可录用。
第十五条 通知录用。公司对录用人员发出录用通知(含录用岗位职责、工资薪酬标准等相关内容),受录用人员在接到录用通知后30天内报到,不能报到的,公司可取消其录用资格;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报到。
第十六条 办理入职手续。被录用人员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入职手续,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(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、学历证书、专业资格证书、户口簿、身份证等),录用人员提供信息如与本人不相符的,立即终止录用;录用人员入职后1个月内签订《劳动合同》,由人力资源部门介绍到用人部门报到。
第四章 试用考核
第十七条 录用的新员工进入试用期后应按照要求进行岗前培训和上岗培训,试用期间每月进行一次考核,期满后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行岗位能力测评,并填制《员工试用期满考核表》逐级进行审批。
第十八条 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;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第十九条 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标准全额发放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负责招聘工作的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本办法要求,做好员工招聘工作,严禁杜绝招聘工作中的营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行为,凡违反本办法的,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处分。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劳务派遣用工和短期合同工(系尚未列入正式编制的短期临时用工)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川投水务集团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。